為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安全隱患自查自糾、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持續強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本期曝光案例如下:基本案情:5月12日,麗水經開區綜合執法部會同消防、公安部門開展明火作業專項檢查,在對麗水市義達閥門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車間主任李某全在廠房外過道進行電氣焊作業,經進一步核查,發現李某全未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公安民警隨即將李某全帶回派出所調查,隨后,開發區綜合執法部也對該公司的相關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違法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對該公司處以2.4萬元的罰款。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的規定,對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