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材料應完整、清晰,要求簽字的須簽字,逐份加蓋企業公章,使用A4紙打印或復印,按照申請材料順序裝訂成冊;
2、凡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須在復印件上注明日期并加蓋企業公章;
3、《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申請表》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4、《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申請表》所填寫項目應填寫齊全、準確,填寫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名稱、住所與營業執照相同;
(2)住所與經營場所相同(經營場所應包含 住所);
(3)申請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的,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如無填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營業執照載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同。
(4)經營場所面積、庫房面積應符合《上海市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相應經營范圍的要求;
(5)經營方式應填寫批發、零售或批零兼營之一;
5、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應與原件相同,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提供上級法人企業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復印件確認留存,原件退回;
6、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的、學歷或者職稱證明(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如不能提供學歷證明應提交書面說明)、任命文件應齊全有效;復印件確認留存,原件退回;
7、庫房產權證明及使用權證明應有效;委托貯存的,委托協議應有效,并含有明確雙方質量責任的內容;全部委托貯存的,被委托方提供醫療器械貯存、配送服務范圍應包含委托方經營范圍;
8、經營質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錄應至少包括《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內容;
9、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基本情況介紹和功能說明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10、醫療器械經營范圍應符合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規定的管理類別、類代號名稱;
11、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崗位責任人: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照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核對《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正確,核查證明性材料是否完整、有效,核對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復印件確認留存,原件退回。
2、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及時受理,填寫《受理通知書》,將《受理通知書》交與申請人作為受理憑證。
3、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受理人員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填寫《補正材料通知書》,注明已具備和需要補正的內容。受理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的,應當填寫《接收材料憑證》交與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
4、對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該申請事項不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
5、《受理通知書》、《接收材料憑證》、《補正材料通知書》及《不予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行政許可專用章,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