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預制艙總體要求
2.1.1戶外運行,要求抗沖擊能力強,防盜、防破壞能力強;
2.1.2防腐能力強,保證40年不生銹;
2.1.3外形美觀、大方、協調;
2.1.4密封艙體,防塵、防潮、防凝露;
2.1.5體積小巧,結構緊湊,滿足防火規范要求。
2.2 預制艙性能要求2.2.1整體要求
2.2.1.1預制艙艙體應保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剛度。在起吊、運輸和安裝時不會變形或損傷,不會因起吊運輸對艙體內設備造成的影響;具備良好的抗震性能和抗風性能。
2.2.1.2預制艙整體防護等級不低于IP43,具備防塵、防潮、防凝露的效果;艙體內部采用鋼板及阻燃絕緣隔板嚴格分成各個隔室, 各個隔室之間的防護等級為IP40。
2.2.1.3預制艙應具有良好的防腐性能,保證艙體在40年內不銹蝕,其他艙體附件應達到同等的使用壽命水平。
2.2.1.4預制艙應具備良好的隔熱保溫性能,保證艙體內溫差不因外界環境溫度變化大范圍浮動。
2.2.1.5預制艙設計應不易積塵、積水,艙體頂蓋有明顯散水坡度,不應小于5%,頂蓋邊沿應設有滴水沿,防止雨水回流進入艙體。
2.2.1.6預制艙內火災探測及報警系統的設計和消防控制設備及其功能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116-20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2.2.1.7預制艙的接地系統符合 GB/T 50065-2011《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2.2.1.8預制艙內的照明設計應符合DL/T 5390-2014 《發電廠和變電站照明設計技術規定》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2.2.1.9預制艙內的通風設計應符合DL/T 5035-2004 《火力發電廠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技術規程》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2.2.1.10預制艙應具備良好的隔絕電磁輻射及消音降噪功能,符合GB12348-200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HJ/T 24-1998 500kV超高壓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評價技術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2.2.2關鍵技術要求
2.2.2.1 預制艙強度
2.2.2.1.1 預制艙艙體底架由型鋼焊接而成,艙體骨架為焊裝一體式結構,主要鋼材材質應選用優質碳素結構鋼,屈服強度不小于235MPa,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剛度,在起吊、運輸和安裝時不會產生變形,GB17467《高低壓集成式變電站》防沖擊試驗要求,并耐受以下的負荷和撞擊:
a)頂部負荷:最小值為2500N/㎡(樹立負荷或其他負荷);鋼結構的頂部載荷為:0.85KN/㎡。
在面板、門和通風口上的外部機械撞擊:外部機械撞擊的撞擊能量為20J,對應的防護等級為GB/T20138的IK10。
2.2.2.1.2 預制艙框架、門板及頂蓋均采用優質鋼板,不允許使用彩鋼板、鍍鋅板等金屬材料拼裝式艙體或GRC、金邦板等非金屬艙體。
2.2.2.1.3 預制艙設計應符合GB50011-2010《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滿足水平加速度0.3(g),垂直加速度0.15(g)的抗震要求,抗震設防烈度8度。
2.2.2.1.4 預制艙采用斷橋技術達到保溫效果的同時,應保證艙體足夠的機械強度,內外鋼板間通過沖壓槽孔點焊連接,內襯型鋼,設置獨立支架,立體結構應根據承載計算設計足夠的支撐結構。
2.2.2.2 預制艙防腐
預制艙防腐處理應遵循ISO 12944《色漆和清漆 防護漆體系對鋼結構的腐蝕防護》標準,采用多道防腐工藝,包括前處理、鋅層、中間層、面層等多重處理工藝,前處理需保證鋼板表面足夠的粗糙度,鋅層厚度不應小于60μm,中間層及面層等總厚度不應小于200μm,保證艙體在C3環境下達到40年不銹蝕的防腐水平。
2.2.2.3 預制艙保溫
2.2.2.3.1預制艙艙體應運用“冰箱”保溫措施與工藝,采用雙層優質鋼板(內部填充物采用建設部許可聚氨酯防火保溫材料,確保整個預制艙的保溫和防火性能)+環保金屬裝修層。門板厚度不低于48mm,保證達到“24墻”保溫功效。
2.2.2.3.2除對通風散熱要求較高的預制艙外(無功補償預制艙等),艙體內應裝設空調系統以保證艙內設備運行環境。
2.2.2.4 預制艙的密封與防塵
2.2.2.2.1預制艙應保證良好的密封性能,艙體密封需采用硅橡膠或三元乙丙材料密封條,進出線電纜孔采用敲落孔配密封膠圈或密封件等處理,密封材料的壽命應大于5年,并制定合理的更換方案,提供相應的備品備件。
2.2.2.5 預制艙通風
2.2.2.5.1預制艙內的通風設計應符合DL/T 5035-2004 《火力發電廠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技術規程》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2.2.2.5.2采用強制通風時,風機需采用進口、長壽命、免維護軸流式風機;風機的數量應滿足排風和除濕的要求,排風要進行多道防塵處理,防塵網應方便拆裝和清洗;排風處需設置風閥等結構,保證艙體的整體防護等級。
2.2.2.5.3箱體內通風流暢,必要時設置自動排風系統,控制箱體的電動進風風閥和強制排風軸流風機的啟停,進風風閥和軸流風機必須設置良好的除塵過濾裝置,確保箱體防塵。
2.2.2.6 線纜通道的要求
2.2.2.7.1預制艙內的一、二次線纜的敷設需有專用的線纜通道,且相互獨立、密閉。
2.2.2.7.2一次線纜通道均采用雙層2.0mm鍍鋅板折彎、組裝而成,通道內襯防火材料,滿足A級耐火要求,并提供所使用防火材料的專業機構檢驗報告。
2.2.2.7.3一次電纜通道尺寸應滿足電纜敷設以及合理彎曲半徑要求設計,并在預制艙內合理布局。
2.2.2.7.4二次線纜通道應采用金屬線槽,考慮抗干擾以及防電磁屏蔽措施。
2.2.2.7 預制艙環評要求
預制艙應具備良好的隔絕電磁輻射及消音降噪功能,根據內部設備的性能參數,合理設計預制艙艙體外殼結構,使預制艙符合GB12348-200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HJ/T 24-1998 500kV超高壓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評價技術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2.2.2.8 預制艙緊急逃生措施
2.2.2.9.1預制艙通道門板上需設置“推杠式”緊急逃生門鎖,滿足人員緊急逃生要求。門鎖需滿足防火要求,高可靠,長壽命。
2.2.2.9.2緊急逃生通道設置醒目的安全出口指示,相關通道指示設備均需考慮應急電源,以保證其可靠指示。
2.2.2.9 預制艙防火性能
2.2.2.10.1預制艙應保證良好的防火性能,艙體壁板需保證內部或者外部著火時的最低性能水平為耐火3小時以上,3小時內艙體外殼具有完整性及防火性。
2.2.2.10.2預制艙排煙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電氣配電裝置預制艙應設置機械排煙裝置;且當火災發生時,送、排風系統、空調系統應能自動停止運行。
2.2.2.10.3預制艙消防供電及應急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229《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2.2.2.10艙體照明
2.2.2.11.1 預制艙檢修走廊內設置通道照明燈,保證足夠的照度,方便箱體內部的檢修和試驗。
2.2.2.11.2 預制艙檢修走廊兩端分別設置事故照明,并在全站停電的情況下能夠自動啟動,保證檢修走廊內的事故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