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VOCs)可直接對人體產生危害,還可間接參與光化學反應生成二次污染物,是形成PM2.5的主要來源之一。我國已將VOCs與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列為同等重要的大氣污染物,國家和地方都在完善相關的排放標準和估算方法等體系,力求全面減少其排放總量,改善大氣環境。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內對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表明,傳統無組織排放控制方式是廠界監控,但缺點是無組織排放控制的有效性差,主要影響因素在于廠區布局、生產工況、氣象條件、周邊污染源干擾(責任界定)、監測方法復雜等。其優點在于對控制健康風險和臭味擾民有利。
廠區內代表點監控:
一、鋼鐵企業廠房門窗、屋頂、氣樓等排放口出,或距露天(或有頂無圍墻)塵源5m處;
二、焦爐爐頂;
三、儲罐灌頂;
四、廢水液面上方10cm處;
五、車間門窗或生產裝置處1m處等。
標準強調要強化源頭削弱和過程控制,有效減少VOCs無組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