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煉焦化學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1、物料儲存與運輸系統
(1)煤場、焦場應采用密閉料倉或封閉料棚等方式儲存,并配備噴淋(霧)等抑塵措施,廠界內不得露天堆放物料。
(2)采用汽車、火車卸煤的,翻車機室或卸煤溝應采用封閉形式,并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
(3)煉焦煤、焦炭等物料應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方式密閉輸送,或采用皮帶通廊等方式封閉輸送;焦粉、除塵灰等粉狀物料,應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氣力輸送設備、罐車等方式密閉輸送;確需車輛運輸的,應使用封閉車廂或苫蓋嚴密,裝卸車應采取加濕等抑塵措施,相應料場出口應設置自動感應式車輪清洗和車身清潔設施。
(4)各料槽、篩分室、轉運站等物料輸送落料點等應配備集氣罩和除塵設施。
(5)除塵器灰倉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區應封閉。
(6)氨及氨水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密閉,并采取氨泄漏檢測措施。
(7)廠區道路應硬化。道路采取清掃、灑水等措施,保持清潔。
2、裝煤、推焦與熄焦
(1)焦爐裝煤、推焦除塵系統應采用除塵地面站。
(2)干熄爐裝入、排出裝置等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3)濕法熄焦塔應設置雙層捕塵板并保持完整
(4)焦爐爐體焦爐爐體及其與工藝管道連接處應密封,正常炭化期間,不應有可見煙塵外逸。爐門頂部設集氣罩,對爐頭煙進行收集處理。
3、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1)冷鼓各類貯槽(罐)及其他區域焦油槽(罐)、苯槽(罐)等有機貯槽(罐)排放氣體應接入氣相平衡系統或收集凈化處理。
(2)脫硫再生塔尾氣應收集并凈化處理。
(3)煉焦化學工業企業酚氰廢水處理站格柵井、調節池、預處理系統、厭氧系統應加蓋并配備廢氣收集處理設施。5.5.4煉焦化學工業企業有機貯槽(罐)排放氣體、脫硫再生塔尾氣、酚氰廢水處理站廢氣等含VOCs廢氣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氣應滿足表1、表2及4.4條的要求。
(4)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其他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符合GB37822規定。
其他要求企業可通過工藝改進等其他措施實現等效或更優的無組織排放控制目標。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4、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