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間核查的目的在 ISO/IEC 17025: 2005 的條款 5.5.10和《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條款 5.4.8 中規定“如果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狀態的可信度時,這些核查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期間核查是指在兩次儀器或儀器期間,根據規定的程序和頻次對儀器設備進行核查,以保持其儀器狀態的置信度。當核查發現存在不允許的偏移,應采取適當的方法或措施,盡可能減少和降低由于設備狀態失準而產生的風險,有效地維護實驗室和客戶的利益。
2、期間核查與 / 儀器區別
我國《法》第九條規定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儀器目錄的工作器具,實行強制。具有強制性,表現出被動性,而期間核查是實驗室主動的、積極的預防性行為。
首先是項目均衡發展的內在要求,尤其是附在設備上的儀表對于不用控制程度的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儀器是按規程的結果可以給出,儀器對儀器的認識儀器與儀器確認,無法通過活動保證產品質量為器具或標準物質定值的過程,作為iso9001及審廠的重要內容已日益被工廠重視以保證整體溫度的一致性
綜上所述,期間核查為提供儀器設備是否保持 / 儀器置信狀態提供信息。實驗室對儀器設備的管理不能用 / 儀器代替核查,但也不能將管理模式簡單化和教條化,規定所有的設備都必需開展期間核查。實驗室可以從在用設備的穩定性、使用狀況、上次儀器的情況、使用頻次、設備操作人員的熟練程度、設備的使用環境以及測量結果具有重大價值或重大影響(如承擔重大任務)等方面進行科學評估,并得出哪些設備在何種情況下要進行期間核查,制定核查計劃,內容包括核查對象、核查頻率、核查方法等。核查計劃應是靜態和動態相結合管理。實驗室在一些突發情況下,如有客戶投訴、能力驗證出現可疑或不滿意結果等情況需要開展追加核查。實驗室應該將核查方法,針對不同的設備制定不同的作業指導書。核查可以結合過程同時進行,核查記錄應該包含核查結果,如果需要,可以結合數理統計分析的方法對結果進行評價。
3. 應發、加蓋印記或不合格通知書;而是發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