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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關總署解讀《海關總署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發布者:東莞市鵬托姆進出口有  發布時間:2017-09-07 10:12:28  訪問次數:76

              近日海關總署發布了《海關總署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號),明確規定了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平臺進行跨境交易的進出境貨物、物品范圍,以及數據傳輸、企業備案、申報方式、監管要求等事項。


               公告中“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并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的規定,明確了公告的適用范圍,即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納入公告調整范圍:一是主體上,主要包括境內通過互聯網進行跨境交易的消費者、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務的境內企業、為交易提供服務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二是渠道上,僅指通過已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的交易;三是性質上,應為跨境交易。對于未在上述條件范圍內的進出境貨物、物品,海關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貿易、郵件、快件等)辦理通關手續。


               近年,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同時也遇到一些問題。比如,按照以往的規定,電商通過快件、郵件方式銷往國外的出口商品,不能辦理結匯手續,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稅的鼓勵政策。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平臺進行跨境交易,能夠有效解決結匯、退稅等問題,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此次公告正是為了明確有關監管措施而出臺的。


               對于企業出口退稅和結匯問題,公告明確:海關對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電子商務企業可以向海關提交電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逐票辦理商品通關手續。在此基礎上,電子商務企業每月定期將上月結關清單所涉貨物的數量、金額、件數等相加,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據此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從而有效解決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出境商品出口退稅和結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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