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變更的原因及內容
(1)由于設計方對設計圖紙進行修改。
(2)招標方負責供應工程設備主材的,由于供貨期延誤影響正常施工的。
(3)招標方將土建、安裝分別招標的,由于土建工程交付延誤,影響安裝工程正常施工。
(4)由于招標方要求工程量增減、施工順序改變、質量及特性的變更等。
(5)由于國家政策、法規的變化影響正常施工的。
(6)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觀原因影響正常施工及造成工程本身和施工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損害的。
2.合同變更的程序和要求
(1)招標人提出的變更:招標人提出的合同變更要求,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由監理工程師向承包方提出合同變更指令。
(2)承包方提出的變更:承包方提出的變更要求,應向監理工程師書面提出變更申請,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后,并簽訂變更合同。
合同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3.合同變更價款的確定
(1)屬于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上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項目的單價及費用,一般應根據合同中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單價或價格確定。
(2)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包括此項變更工作的單價或價格,則應在合同的范圍內使用合同中的費率和價格作為估價的基礎。由監理工程師、發包方和承包商三方共同協商解決而定。
(3)變更價款的時間要求以合同中規定的條款為準,若合同中沒有規定時,按以下原則執行。
①變更發生后的14d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
②若變更發生后14d,承包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
③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起14d內應對其予以確認;若無正當理由而未確認,自收到報告時算起14d后該報告自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