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式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要求
在《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準入規則》)中《專用汽車和掛車品種劃分表》的基礎上,增加“罐式車輛”品種,并將其按結構和用途進一步劃分為:普通罐式車輛、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詳見附1)。
一、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要求
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指生產罐式車輛產品的整車、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下同)應當具備《準入規則》規定的相應生產能力和條件。其中,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產企業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罐體設計、制造要求
承壓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具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罐體應當自制。罐體技術(圖紙等)應當來源于具有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證的企業或機構。
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具有罐體的設計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罐體應當自制。
上述有關許可證應當在有效期內。
(二)產品追溯性要求
生產企業要建立產品追溯體系,重點關注經主管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罐體檢驗報告,罐體及安全裝置的設計、采購、制造、裝配、檢驗、銷售和售后服務等過程。應當建立與車輛識別代號(VIN)對應的數據庫,能快速查詢車輛產品的尺寸和質量參數,及防抱死制動裝置(ABS)、制動器、輔助制動、限速器、輪胎、行駛記錄儀的結構型式和型號、供應商等重要參數;罐體的結構、尺寸和壁厚、材料、容積、運輸介質,以及緊急切斷閥等安全裝置的型號、供應商等重要參數。相應信息(包括由檢驗機構出具的罐體檢驗報告)存檔期限應不小于車輛的設計使用年限。
二、罐式車輛產品準入要求
(一)罐式車輛產品檢驗要求
檢測機構在進行罐式車輛產品檢驗時,應按照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檢驗,并在定型報告中體現罐體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積及計算過程。對于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定型報告中應當體現安全裝置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生產企業以及安裝位置,還應當查驗經主管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罐體檢驗報告。
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應當配置必要的安全裝置:
1.承壓罐式車輛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設計圖樣和運輸介質的要求,適用時應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裝卸附件:緊急切斷閥、安全泄放裝置、液位測量裝置、壓力測量裝置、溫度測量裝置、阻火器、導靜電裝置、裝卸閥門、快裝接頭和裝卸軟管。
2.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應按照GB 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或GB 18564.2《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和運輸介質的要求,適用時應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承壓元件:緊急切斷閥、安全泄放裝置、導靜電裝置、裝卸閥門、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快裝接頭、裝卸軟管和膠管。
(二)罐式車輛產品審查要求
1.罐式車輛產品的審查重點
重點審查罐式車輛產品的尺寸和質量參數(包括罐體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積及計算過程等)、側傾穩定性、制動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對于承壓罐式車輛和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還要重點審查緊急切斷閥等安全裝置的安裝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動裝置(ABS)、制動器的結構型式、輔助制動、子午線輪胎、限速器、標識、行駛記錄儀、排氣管等方面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2.增加罐式車輛備案內容
(1)有關證明材料
承壓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具有C2類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具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申報的產品不可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產品范圍,且提交的證明材料均應當在有效期內。
(2)罐式車輛產品的備案要求
企業在申報罐式車輛產品《公告》時,應當提交罐體的結構及尺寸簡圖和安全裝置的有關參數進行備案(詳見附2)。
(三)危險品半掛牽引車要求
危險品汽車列車中的牽引車應符合GB 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汽車生產企業可單獨申報“危險品牽引車”產品,或在牽引車合格證中的其他欄中注明:可用于牽引危險品半掛車。
附:1.罐式車輛品種劃分表
2.罐式車輛產品申報新增備案參數
附1:
罐式車輛品種劃分表
品種 |
名 稱 |
說 明 |
A |
普通罐式車輛 |
裝備有罐狀容器,且罐體工作壓力小于0.1MPa,用于運輸非危險品介質的專用汽車或掛車(消防車除外),如:供水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等;也包括用壓縮氣體卸料時,罐體工作壓力不小于0.1MPa的專用汽車或掛車,如:散裝水泥運輸車、粉粒物料運輸車等。 |
B |
承壓罐式車輛 |
裝備有罐狀壓力容器,且罐體工作壓力不小于0.1MPa(不包含用壓縮氣體卸料的車輛);或者大容積鋼質無縫氣瓶,且氣瓶容積不小于1000L,公稱工作壓力不小于0.2MPa,用于運輸壓縮氣體、高(低)壓液化氣體、冷凍液化氣體,以及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專用汽車或掛車,包括汽車罐車、長管拖車,如:運輸液氨、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低溫氣體的專用汽車或掛車。 上述介質的車載容積不小于1000L的作業類車輛(如加注車)也屬于本品種。 |
C |
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 |
裝備有罐狀容器,且罐體工作壓力小于0.1MPa,用于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包括易燃、腐蝕、危害(毒害)液體介質,常見介質見GB 18564.1-2006中附錄A和GB 18564.2-2008中附錄A)的汽車或掛車,如運輸汽油、柴油、苯、硫酸等介質的專用汽車或掛車。 裝載上述介質的作業類車輛(如加油車)也屬于本品種。 |
附2:
罐式車輛產品申報新增備案參數
序號 |
備 案 參 數 |
填 報 要 求 |
|
1 |
罐體結構簡圖 |
含罐體尺寸、罐體材料(指接觸介質的材料,包括鋁合金、不銹鋼、碳鋼、非金屬等)、罐體壁厚、罐體有效容積及計算過程。 |
|
2 |
承壓罐式車輛及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產或制造許可證 |
承壓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應提交C2類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常壓危險品罐式車輛生產企業應提交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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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緊急切斷閥 |
產品型號 |
|
生產企業 |
|||
操控方式 |
|||
4 |
安全泄 放裝置 |
安全閥 |
產品型號 |
生產企業 |
|||
片 |
產品型號 |
||
生產企業 |
|||
呼吸閥 |
有/無 |
||
其他組件 |
產品名稱(寫明具體包含的部件,如人孔蓋組件(含安全閥等)) |
||
產品型號 |
|||
生產企業 |
序號 |
備 案 參 數 |
填 報 要 求 |
5 |
裝卸閥門 |
產品型號 |
生產企業 |
||
6 |
阻火器 |
有/無 |
7 |
導靜電裝置 |
有/無 |
8 |
液位測量裝置(液位計) |
有/無 |
9 |
壓力測量裝置(壓力表) |
有/無 |
10 |
溫度測量裝置(溫度計) |
有/無 |
11 |
裝卸軟管和膠管 |
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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